1、各地級以上市科技局,或市科技局牽頭聯合其他部門組成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機構(以下簡稱評價工作機構),負責轄區內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的具體組織工作,包括年度申報通知發布、申報的組織、注冊管理、申報信息材料審核、信息抽查、投訴或異議處理、已入庫企業年度數據更新、已入庫企業的后續跟蹤及管理等相關工作。省科技廳牽頭負責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的管理和監督。
3、按《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工作指引(試行)》規定,承擔評價工作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保障評價工作人員和經費,評價機構不得向企業收取相關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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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07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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